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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赠与女方宝马车,女方出轨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4-02 19:4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5年11月底自行认识并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花费308000元给王某购买二手宝马车,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为常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16年5月,王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返还购买的宝马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仅5个月,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原告在婚前花费308000元为被告购买宝马车,该车辆具有彩礼性质,现原告要求退还购车款,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应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时间短暂,由于被上诉人的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夫妻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308000元购买宝马车款或者宝马车是否应予返还上诉人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双方在结婚前,已达成“上诉人出车被上诉人出房”的协议,被上诉人自认双方曾向房管局咨询在房屋产权证上增加上诉人名字的有关事宜,由此可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购买宝马车的行为,并非彩礼,而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上诉人出资为被上诉人购买车,是以作为被上诉人房屋的共有人为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行为的一部分内容,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赠与义务,而被上诉人不履行其义务的,上诉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请求被上诉人返还赠与物,且该赠与行为是以婚姻为基础,而被上诉人在短暂的婚姻期间就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赠与的基础亦不存在,故上诉人的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赠与的车牌为贵A×××××宝马5系车辆,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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