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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9-08-07 14:4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李某婚前全款购买了一间小店面,2017年2月李某与吴某(女)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将该店面按每月租金3000元出租给了陈某,租期4年。2019年吴某与李某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吴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获得的一半租金。
 
    【分歧】
 
     针对李某将婚前个人房产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前将个人房产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租也系一种投资行为,故吴某有权要求分割李某获得的一半房屋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将个人房产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其虽也属于收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吴某无权要求分割李某获得的房屋租金,该租金属于李某个人所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何为孳息?孳息是指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法律意义上孳息是原物派生的,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我国《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63条也有关于孳息的规定,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目前,法学界公认房屋的租金、银行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范畴。案例中李某将店面出租获取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二、从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上来分析,在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当中出现了“生产、经营收益”“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等语词,规定的更为细致,从法律适用效力来看,补充规定是新的司法解释,应优先适用。且投资、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范围更广,应包含孳息,比如出租房屋也可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也会产生收益,但因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故婚前个人房产用于出租产生的租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为了充分保护个人财产上产生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激发个人工作积极性,防止被另一方无故侵占,将该部分的财产利益认定为个人所有,实为必要。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曾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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