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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9-02-06 09:5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陈某(男)与方某(女)2016年12月订婚并约定彩礼16.8万元。2017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随后,陈某父母将彩礼16.8万元转入方某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无法共同生活。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以彩礼16.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
 
  【分歧】
 
  对于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性质为赠与,陈某给付彩礼的时间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16.8万元彩礼应属于陈某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以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对女方及其家人的一种补偿,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彩礼在性质上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2、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成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无权要求分割。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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