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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登孩子名下房屋不能分割改名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05-29 21:48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原标题:北京三中院:夫妻离婚 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系赠与不能分割改名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未成年人名下登记不动产情况已不罕见,引发的民事官司也越发增多。今日(5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梳理该院涉未成年不动产案件发现,4年来未成年人获得的房产6成为父母以其名义购买,但涉事房产在父母离婚时却成了纠纷核心。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三中院方面表示,父母婚姻内给孩子买的房产属于赠与,即使离婚,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动产也不应该被分割和改名。
 
  三中院通报的案例显示,岳某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和车库两个,在办理手续时登记在了女儿名下。后二人离婚,岳某前妻起诉,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及车库。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本案中,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行政机关为其女儿颁发了临时使用证,即女儿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因此诉争房屋赠与其女儿的行为有效,法院予以支持。而诉争车库没有相关机关的权属登记,且没有赠与证据,则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介绍,从2014年至今,4年来根据未成年不动产来源,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为未成年人取得不动产的主要途径,占比6成以上,其他集中于继承、拆迁利益所得。
 
  马立红表示,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父母在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时,应受到一定限制。考虑到夫妻离婚和家庭分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从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应当限制父母事后反悔或撤销的权力,否则可能造成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因此,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原则上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同时辅之以审查购房手续等相关材料,认定该行为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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