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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以案释法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5-11-21 10:5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A市场,使用两张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5元面额人民币在徐某某摊位处购买西瓜,向徐某某散发印有“生命护身符,法轮大法好”字样的护身符1个、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内有“法轮功”宣传单页的挂坠1个。后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至A市场将杨某某抓获,查获杨某某随身携带一系列邪教书籍、刊物、传单、标志物、纸币、光盘。2024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24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二、调查与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量刑建议确定为一年四个月。
三、法律分析
(一)邪教通常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的组织,这些组织神化其领导,通过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来控制成员,并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各种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邪教组织通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妨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和处罚,极少有判处缓刑的案例,通常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对于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会根据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定刑罚的轻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罪的过程中还伴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将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一)搭建诉前沟通平台,加强诉前律检交流。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律师与检察官诉前的有效沟通是案件取得圆满结果的关键因素。本案初期,我们向检察官简要介绍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及初步证据评估结果,促进双方对案件基础信息的共识,也得知在当地对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判处缓刑的先例,为我们的诉讼策略定下了基调。在随后的沟通中,我们针对被告人年龄大、病情较重、认罪认罚等因素,初步说服检察官确定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远低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之后我们主动提出缴纳罚金,最终在开庭前说服检察官将量刑建议减为一年四个月,为最终得到一年三个月的判决打下基础。
(二)提升预防邪教意识,推动反邪教工作展开。邪教组织的活动往往伴随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如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通过这起案件,可以有效提升预防邪教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通过总结案件特点和规律,可以制定更加有效的反邪教策略和措施,提高反邪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24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A市场,使用两张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5元面额人民币在徐某某摊位处购买西瓜,向徐某某散发印有“生命护身符,法轮大法好”字样的护身符1个、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内有“法轮功”宣传单页的挂坠1个。后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至A市场将杨某某抓获,查获杨某某随身携带一系列邪教书籍、刊物、传单、标志物、纸币、光盘。2024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24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二、调查与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量刑建议确定为一年四个月。
三、法律分析
(一)邪教通常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的组织,这些组织神化其领导,通过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来控制成员,并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各种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邪教组织通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妨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和处罚,极少有判处缓刑的案例,通常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对于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会根据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判定刑罚的轻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该罪的过程中还伴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将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一)搭建诉前沟通平台,加强诉前律检交流。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律师与检察官诉前的有效沟通是案件取得圆满结果的关键因素。本案初期,我们向检察官简要介绍自己对案情的理解及初步证据评估结果,促进双方对案件基础信息的共识,也得知在当地对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判处缓刑的先例,为我们的诉讼策略定下了基调。在随后的沟通中,我们针对被告人年龄大、病情较重、认罪认罚等因素,初步说服检察官确定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远低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之后我们主动提出缴纳罚金,最终在开庭前说服检察官将量刑建议减为一年四个月,为最终得到一年三个月的判决打下基础。
(二)提升预防邪教意识,推动反邪教工作展开。邪教组织的活动往往伴随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如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通过这起案件,可以有效提升预防邪教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通过总结案件特点和规律,可以制定更加有效的反邪教策略和措施,提高反邪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李斌、王同康
18561300600、19861824607
18561300600、1986182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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