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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抵押登记解除案例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5-11-21 10:5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一、案情简介
潍坊银行因史某杰夫妇逾期未偿还贷款提起诉讼,广协公司作为该贷款的保证人于2020年7月14日代偿了潍坊银行还款本息、诉讼费等共计978281.75元。后广协公司起诉史某杰夫妇进行追偿,2020年11月2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史某杰夫妇向广协公司支付978281.75元及利息。广协公司在执行时发现其账户没有财产,仅史某杰名下有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55号*房屋,但该房屋上有银行作为一押44万和龙某伟的二押215万,抵押数额远超房屋价值,2021年3月16日法院以查封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广协公司就本案执行委托本律所。本案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史某杰与龙某伟于2020年8月7日就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55号*户办理的抵押登记。一审判决撤销登记,二审维持原判。二押撤销后,案涉房屋现已拍卖,当事人获得房款实现债权。
二、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经律师调查,案涉房屋二押于2020年8月7日办理,该期间正是我方当事人代偿后进行追偿权诉讼期间,不动产登记显示,抵押期限自2020年7月8日至2040年6月30日,债权标的额215万元,实际抵押金额215万元。该房屋位于金日紫都,面积102平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不需要主合同。
本案律师认为: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为被告史某杰夫妇代偿债务,而两被告私下于2020年7月16日到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告史某杰名下位于城阳区中城路555号*房屋恶意抵押给龙某伟,原告的债权产生于2020年7月14日早于被告抵押登记办理时间2020年7月16日,被告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履行,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该抵押登记应当予以撤销。2、两被告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没有事实依据,为虚假登记。不动产中心调取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抵押登记仅凭借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而没有提供办理抵押的主合同,被告龙某伟的215万元债权如何产生或是否出借给被告史某杰215万元均未提交材料,本案负有举证责任。3、抵押登记的债权标的为215万元,该房屋的价值远低于该标的,并且抵押期限为20年也不符合常理。龙某伟曾未向被告史某杰主张过债权,在其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未就其抵押权通过诉讼主张权益。由此可见,该抵押权为恶意抵押,其根本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履行,应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本案中,被告史某杰、被告龙某伟虽然于2020年8月7日因借贷关系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郭某和(史某杰丈夫)向被告龙某伟借款本息合计 2150000元的事实,故被告史某杰、被告龙某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主债权不存在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亦不存在。故被告史某杰、被告龙某伟于2020年7月16日就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555号18号楼1单元501户房屋办理的抵押登记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设立抵押的行为是否应撤销,以及广协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超出法定期限。关于抵押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针对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或增加负担、影响其清偿能力的行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史某杰为龙某伟设定抵押权所依赖的主债权已实际发生,且其抵押行为对广协公司的合法债权造成了实质损害,故该抵押行为应属可撤销。史某杰、龙某伟及郭某和主张抵押行为基于真实借贷关系,但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广协公司称其于2023年9月13日查询得知抵押权情况并判断债权受损,该解释合理。史某杰等人关于广协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撤销史某杰、龙某伟于2020年8月7日就涉案房屋办理的抵押登记,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典型意义
一是维护司法权威:该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恶意逃避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确认恶意抵押合同无效,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警示恶意债务人:此案例对恶意债务人起到了警示作用。它表明,债务人试图通过恶意抵押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徒劳的,不仅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是强化合同效力审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合同主体的关系、合同订立过程及款项交付情况等,以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这有助于强化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该案例有助于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它鼓励人们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律师:纪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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