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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施救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是否应担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6-30 08:1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李某是一名在校医学生,一次在野外露营时遇上心脏病突发患者,因情况紧急,遂采用按压心脏方式救治,但因用力过重,导致患者在救护车到达前窒息死亡,患者家属以李某救治方式不当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争议焦点是:施救者在紧急情况下因急救措施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施救者没有采用正确急救措施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帮倒忙”的行为,至少有重大过失责任,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紧急情况下急救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紧急情况下很难遇到合适的施救者,同时也没太多时间反应,因此不能要求施救者的急救措施一定完全得当。
 
其次,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被称为“好人法条”,删除了以往民法总则(草案)要求施救者不能存在“重大过失”。立法的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目的是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
 
最后,近年来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引发了道德危机。患者一旦倒地不起,不管是等待医护救济还是亲友救助,均很难做到及时。因此,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功利角度,均应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支持传统道德观“好心有好报”。毕竟,良法即为善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曾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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