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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脱落后因外力原因造成他人受伤的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6-06 16:1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杨某猪栏上面的铁棚被大风刮落在公路上一路滑行,邓某行驶至杨某猪栏处约100米左右时,被滑行的铁棚割伤了右脚。邓某受伤后被送往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53天。现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73249.68元。
 
【分歧】
 
本案中,杨某对邓某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观点认为,杨某对邓某不够成侵权。理由是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说,邓某需要举证证明杨某存在过错侵权,而猪栏脱落中没有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后来只是因为大风的原因,在滑行的过程中,邓某自己没有注意避开造成了损害,应自担风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对邓某构成侵权,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理由是猪棚脱落后造成了邓某受伤,这是事实,且物件脱落致人损害并没中断原因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因果关系来分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有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物脱落、坠落会直接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这个可以很显然的认定为物件损害责任。但有时候物在脱落、坠落中虽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但是之后引发他人遭受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猪棚脱落被大风吹着滑行割伤了邓某的右脚,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邓某的受伤就是猪棚脱落引起。
 
其次,从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因此,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此处的过错,通常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本条所称之物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状态,以致物缺少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即从客观实际进行判断,只要不具备应有之安全性,不管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何,都认定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本案中,杨某对自己的猪棚明显缺乏维护和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一、猪棚被大风吹落说明猪棚的安全质量没有过关;其二、猪棚被大风吹落后杨某没有及时将猪棚管理好,而是仍由它在马路上滑动;其三、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猪棚的安装和管理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
 
综上,杨某对邓某构成物件损害的特殊侵权,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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