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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撕开两半的借条能否单独作为证据证实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9-12-20 14:23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青岛城阳律师摘选[案情]
 
黄某与李某系生意之间的往来朋友关系。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后黄某持着已被不规则撕开两半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李某还款,李某辩称借款已现金返还,所以借条才撕成了两半,双方已不存在借贷关系。
 
[分歧]
 
关于此问题,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撕成两半的借条通过拼合粘贴,无须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即能辨认所记载的文字,从而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能够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只是辩称还款,表示借款事实存在,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还款,故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撕成两半的借条在形式上已存在重大瑕疵,如举证人无其他证据对此瑕疵进行补正,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将不被法院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认为对第二种意见的适用又存在条件的限制。理由如下:
 
借条被撕开与借款已经返还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借条的不规则对半撕开存在借款人还款后的撕毁和出借人自身因不小心而撕开等因素。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债权凭证和给付凭据证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仅以借条已被撕开来辩称已返还借款,还不足以达到抗辩借款已返还的程度。在此情况下,还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来确定举证责任,被告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返还情况(如款项交付、当事人日常经济能力水平和双方日常交易方式和习惯等证据)。
 
而对于本案中,借款金额较小,仅7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是从商又都有一定的经济水平能力,且均主张现金给付的情况下,因借条被撕开而存在的形式上的重大瑕疵,被告以借条已被撕开来抗辩借款已返还,此时原告就负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给“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对借条的形式瑕疵进行补正,补正不能的话,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借条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一个至关重要主张债权存在的证据,在借款金额较小且具备现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仍然存在,仅凭一张撕开两半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此案中,原告因不能补正借条的重大瑕疵,将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作者: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占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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