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同纠纷律师 应依违约金的性质决定责任承担
案例1: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造纸机械一套,原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交货,被告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案例2: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挖掘机一台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90万元。被告保证该挖掘机除银行贷款抵押外没有其他任何抵押,否则应当按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后因被告未偿还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贷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己多付的货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在审理中,对案例1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于本案原、被告并未针对具体违约情形约定违约金,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约定不明,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未区分具体的违约情形,因此应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并不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形下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因此,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对于案例2,大多数观点认为,因为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被告出现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从理论上讲,对违约金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前述两个案例中约定的违约金分别为概括性违约金和具体性违约金。
所谓概括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该违约行为属何种情形,违约方都须向守约方偿付的违约金。所谓具体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只有存在某种特定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才须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违约情况”约定违约金,违约情况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和不适当履行等。如果双方并未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违约金,该违约金系概括性违约金,则只要出现违约情况,不论何种情形,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具体性违约金,则只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违约方才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在案例1中,双方仅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未约定违约的具体情形。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概括性违约金,只要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案例2中,因明确约定被告只有在该挖掘机除银行贷款抵押外还有其他抵押时才承担违约金责任,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具体性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将此前的借款还上并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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