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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 配偶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该行为?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6-11 16:2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王先生父亲生病期间,王先生与其兄弟姐妹约定每个子女分摊父亲的医药费和赡养费;后父亲治疗无效死亡,王先生主动放弃了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王先生的妻子及子女知晓后,不同意王先生的行为,认为王先生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应事先经过他们同意,现在王先生的妻子要求撤销王先生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的放弃行为是无效的。该行为侵害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即该继承权涉及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主张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先生的放弃行为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没有侵害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其妻子无权行使撤销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具体来说就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先生与兄弟姐妹约定分摊父亲的医疗费用等说明王先生的经济条件尚可,并没有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所以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王先生的放弃行为是有效的。
 
继承权是一种兼有身份权和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且该放弃行为并不需要他人的同意或者是与他人达成一致,只要该行为是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另外,继承权的放弃是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并没有因放弃权利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是允许且尊重的。所以,王先生的妻子认为王先生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放弃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因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它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表现为一种既得的、现实性权利。而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还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仅仅是享有了继承权;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所以,继承权不属于夫妻共有的权利,继承人完全有权利自愿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决定,该决定无需经过配偶同意,配偶也无权干涉。在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之前,继承人的配偶对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只有期待,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其配偶的期待也随之落空;且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即只要继承人放弃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时则不享有继承权,这也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侵害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的问题。
 
王先生的妻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并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遗产本就没有继承的权利,因而在法律上王先生的妻子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且王先生放弃的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所以,王先生的妻子申请撤销王先生放弃继承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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