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

驾校教练独留学员练车撞人致死构成交通肇事吗?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9-13 14:4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在驾校教车过程中,教练方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教练车,留学员金某独自练车。金某因操作失误错把油门当刹车,致使教练车失控冲入学员人群,将学员文某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歧】
 
    对于方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方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金某撞死学员文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方某作为教练车的操控人员,放任车辆由学员金某独自驾车引发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方某在驾校教车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行为是指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教校自己的训练场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领域,所以方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本案中的方某虽然没有自己开车造成死伤后果,但由于其作为驾校教练,对学员金某有监督、指导、管理的职责。方某擅离职守,将教练车交给一位尚在学习驾驶技术的金某自行驾驶,能够预见到因方某驾驶技术不娴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方某对于死伤后果也存在过失心态,是一种监督过失。但方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在从事教练职务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学员自行驾驶练习,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上所述,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赖洋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