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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自己撞死自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该如何裁定?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03-21 21:3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简介
余先生买车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且交纳了保险费用。2014年3月5日,余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至自家门前道路的坡道上停下车辆下车检查时,车辆发生移动,撞到道旁房屋墙壁上,余某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之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余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对此事故进行理赔,均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获得保险赔偿。
 
司机“自己撞死自己”,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该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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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划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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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中纠纷所在就是“第三者”的转化问题,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投保人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的,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只要不是本车上人员,其是可以成为第三者的,保险公司也应依法对其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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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为受害人因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为车辆轧死余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余先生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余某应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适用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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