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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共享单车逆行被撞身亡租车公司应否担责?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05 10:3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3月26日,11岁的李童(化名)与父母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逛街,因李童父母临时有事,李童母亲便用手机扫码解锁一辆共享单车让李童独自骑车回家,途中李童逆行经过一路口时与汽车相撞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汽车与李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租车公司及时召回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在共享单车车身喷注“儿童不准骑行”字样,李童父母要求租车公司承担李童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0%赔偿责任,共计866万元。
 
  【分歧】
 
  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对李童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租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故共享单车公司对李童死亡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划分事故双方责任,不对第三人责任进行评判。本案中,租车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李童母亲帮助李童扫码解锁,且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租车公司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共享单车是租车公司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场所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租车公司与租车者双方之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
 
  首先,共享单车运行模式是网上实名登记,消费者同意租车公司的格式条款后,交付押金,扫码解锁方能骑行。作为出租方,租赁公司有提供保障出租自行车安全的义务,且应当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提醒“12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本案中租车公司未尽到相关提醒义务,故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其次,李童母亲用自己的手机为李童扫码解锁,存在重大过错。本案中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的是李童母亲,并非李童,故而租车公司对李童死亡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李童父母作为李童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反而帮助李童解锁,让李童独自一人骑车回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租车公司作为出租方,在网上实名验证时即应禁止低于12周岁的客户租车,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儿童骑行,同时租车公司还应加强投放市场车辆的监管、维护,及时收回问题车辆,保障车辆安全。家长也应加强监管孩子,制止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车。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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