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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对自行车撞人是如何定性的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6-12 10:0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因骑自行车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行驶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收,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北掌村教育楼西街*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收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4日6时许,被告人侯某收驾驶车号为“冀E29108”的“驰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昌平区南大红门路空军第一研究所门前红绿灯处,闯红灯通过路口时将骑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英撞倒,致李某英­脑爆裂、脑组织挫灭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鉴定侯某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收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月6日投案。
 
被告人刘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行车撞死行人的案件虽然很少发生,但此案警示骑车人、行人一定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防止悲剧重演。
 
被告人侯某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峰、崔国强、王东飞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