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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 男子获刑九个月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10-14 18:5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中国法院网讯 (谢水龙 赖桃发) 一男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能够办理到公租房为由进行招摇撞骗,既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日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招摇撞骗罪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9月初的一天,刘某琴在搭乘黄某私自载客的轿车时,黄某将手机号码给了刘某琴并互加了微信。双方熟悉后,黄某自称姓罗,在公安局上班。得知刘某琴想在县城办理一套公租房,黄某表示自己有能力办好公租房,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刘某琴先后2次向黄某共计支付人民币7000元作为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黄某将7000元作为日常开销挥霍后,将手机停机并中断与刘某琴的联系。
2016年9月,黄某用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加了刘某华微信,向刘某华称自己在县政府上班,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熟悉后确认为男女朋友。黄某以手头紧为由向刘某华借款人民币3000元。刘某华问黄某能否办理到公租房,黄某称可以试试,但需要“活动经费”。几天后,刘某华向黄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黄某表示以前借的3000元也算是支付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因没能办好公租房,且4000元人民币被挥霍,黄某一直敷衍刘某华,后将刘某华微信删除,并将手机号码停机。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9月初的一天,刘某琴在搭乘黄某私自载客的轿车时,黄某将手机号码给了刘某琴并互加了微信。双方熟悉后,黄某自称姓罗,在公安局上班。得知刘某琴想在县城办理一套公租房,黄某表示自己有能力办好公租房,但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刘某琴先后2次向黄某共计支付人民币7000元作为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黄某将7000元作为日常开销挥霍后,将手机停机并中断与刘某琴的联系。
2016年9月,黄某用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加了刘某华微信,向刘某华称自己在县政府上班,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熟悉后确认为男女朋友。黄某以手头紧为由向刘某华借款人民币3000元。刘某华问黄某能否办理到公租房,黄某称可以试试,但需要“活动经费”。几天后,刘某华向黄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黄某表示以前借的3000元也算是支付办理公租房的“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因没能办好公租房,且4000元人民币被挥霍,黄某一直敷衍刘某华,后将刘某华微信删除,并将手机号码停机。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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