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08 19:3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卖淫服务就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卖淫达到一定的程度将是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关的一些组织卖淫的问题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这个罪名的刑罚是怎样的呢?主要的关键在于什么呢?
 
   一、罪名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风俗。
 
  2、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首先,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娟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所谓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