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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锁车内死亡的家长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8-19 15:4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2020年7月5日,某市一幼童3岁,父亲余某准备下车时接到电话,边接听电话边径直去单位,可进入单位后就忙于工作,六个小时后,下班回家开车,才发觉孩子已经在车上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家长不存在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故家长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家长对幼童具有监护职责,在天气如此炎热的情况下,明知小孩在车内容易窒息而亡,而疏忽大意监护失职,造成了小孩死亡。故家长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家长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不法和有责性。家长对幼童有监护职责,幼童6个小时,脱离家长的监护,家长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让其在车上活活闷死。这存在主观上监护过错。家长的这种危险行为是不能够被法律允许的。家长的监护过失,符合刑法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因家长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幼童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法行为成立。而有责性,毋庸置疑,幼童并非家长的私有物品,幼童的生命权非家长的疏忽大意就可以随意侵害。家长的这种行为具有有责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刑罚处罚,并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其次,从保护法益来说,幼童的生命权法益,不论何人以何种形式侵害,都应受到刑罚的保护。如果搞一刀切,只要是家长美其名曰不小心将幼童锁车内,就不加以保护,这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目的,一定程度也会让别有用心之徒借此幌子侵害幼童的生命权。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家长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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