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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毒鱼“缺氧丸”致他人误食后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9-01-12 16:1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俗话说:东西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然而,有些东西真的不能乱吃。江西籍男子彭某在工友家留宿一天后,留下了自己用来毒鱼的“缺氧丸”,后被工友的老婆当成“汤圆”煮食后不幸中毒身亡。近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8月15日,江西籍男子彭某在工友邓某位于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的家中留宿一晚。次日,彭某在准备离开时,从自己的行李包内拿出一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白色圆形物质,并用江西口音的客家话对邓某及他的妻子廖某说这是“缺氧丸”,用来“窦”(毒)鱼的,并将它丢在客厅的墙边。廖某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误听成“汤圆”,并以为是彭某赠送给他们夫妇的江西特产。同年8月19日17时许,廖某在其家客厅用电磁炉煮食彭某拿来的“缺氧丸”,食用后不久便中毒身亡。经鉴定,廖某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于当天拨打电话报警。2018年8月22日,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将彭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28日彭某桃被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9日,彭某家属与被害人廖某的丈夫邓某达成协议,支付了赔偿金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免诉申请书,对被告人彭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将有毒物品“缺氧丸”放在被害人家中而未作明确说明,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廖某误将“缺氧丸”当作“汤圆”食用而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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