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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受伤其他合伙人承担补偿责任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20-06-03 15:5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满怀愉悦地骑着摩托车去工地上工,因工地施工路面滑,张某摔倒受了伤,将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令合伙人陈某、林某承担本起事故10%的责任。
 
  2016年5月,张某、陈某、林某三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承包位于三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跑马场围栏工程项目,并以沙县某铁艺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三明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后,三人共同施工。5月30日早上,张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工地施工,因施工工地路面滑,致使张某连同摩托车一同摔倒在地,张某受伤,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处,并且误工期评定为180天,需要取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约为5000元。双方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林某辩称,本案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审理,双方间不存在合伙协议纠纷,陈某、林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还指出,张某系骑摩托车途经三明生态新城欢乐世界卡丁车赛道时发生事故,造成自身受伤,不属于三人共同承揽的工程范围,因此,其所受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前往执行合伙事务途中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342元,陈某、林某作为合伙人不存在过错,张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为其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意见,以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陈某、林某分别对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的10%计算,故作出如下判决:陈某、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补偿张某经济损失计10971元。中国法院网讯(罗兰 潘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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