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核心内容: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它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损害赔偿是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是在以欺诈方式违约的,就同时具有补偿性以及惩罚性。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各自的特点和性质。
 
  一、违约金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二)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损害赔偿金即墨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一)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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