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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医疗事故律师 脑出血误诊没及时转院医疗事故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12 09:1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被告九龙坡区一院辩称,九龙坡区一院诊断明确。符合医疗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治疗护理措施得当无延误。没有延误对脑出血的诊治时机。患者因脑出血致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中已经分析了医方的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客观的,医方没有管理不善,认可承担15%-20%的责任。
被告重医附一院辩称,患者2014年8月22日晚八点转入附一院治疗,组织神内科和ICU会诊,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对于鉴定意见中的重医有过错的认定有异议,患者本身患病程度严重,先救治后诊治是急诊原则。患者发生严重脑疝,随时有生命危险,被告重医附一院在患者入院两个小时内采取抢救措施是必要的,为以后的检查打下了基础。院一院尽到了告知义务,客观上尽到了医疗救治措施,家属签署了放弃治疗同意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院一院的全部诉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系由原告申请经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后由本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原告认为鉴定意见有误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成立,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鉴定意见书,九龙坡区一院的医疗过错主要在于对病人病情的漏诊导致未能采取对症治疗和未及时转院导致延误病人治疗时间降低病人生存机率。本院认为,漏诊问题与医疗机构的技术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密切相关,具体到本案中,九龙坡区一院医务人员根据自身对疾病治疗的知识和认知经验,未能准确诊断出病人当时的病情,致使未采取降颅内高压和止血的治疗,九龙坡一院因此存在过错,但疾病即便症状相同病因也可能繁杂多样,对疾病的认知也存在程度差异之分,医务人员受自身从业经验、认知水平所限未能确诊病情,也因此承担了相应过错责任,不应再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分予以苛责。
关于本案中未及时安排救护车转院问题,与前述漏诊问题不同,纯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善所致,医疗机构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管理即可避免,因此导致未及时转院延误宝贵抢救时间降低患者生存机率,医疗机构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本院确定九龙坡一院承担损失金额40%、原告自负60%。
重医附一院有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以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进行补偿。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37587.6元;
二、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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