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医疗纠纷 >

莱西医疗事故律师 肺癌放射性肺炎激素真菌感染死亡医疗事故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10 15:0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原判认定:患者王,1939年5月9日出生,退休教师。2003年在上海胸外科医院因左肺癌行左肺全肺切除术,术后放疗、化疗。2008年开始因放射性肺炎长期服用××强的松片”治疗,有高血压、××史。2008年2月至2013年7月间,患者王在被告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乐清二医)住院治疗12次。
       2009年间发现脑膜肿瘤后行手术治疗。2013年9月8日、9月9日,患者在被告处门诊治疗,医疗费支出834.57元。××,患者王思凯因××反复咳嗽、气喘5年,再发2天”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左肺癌综合治疗后,高血压病3级,2型××。××患者咳嗽减轻,经上级医生同意予以出院。原告支出住院费用23756.8元。2013年10月15日,患者因不适门诊复诊,肺部CT提示××右下肺感染性病变,对比前片(2013.09.26)大致相仿”。2013年10月18日,因××反复咳嗽、气喘5年,再发伴发热月余”在被告处再次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左肺癌综合治疗后,高血压病3级,2型××。被告医生予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针、氟康唑针抗感染,辅以祛痰、抗炎平喘等对症治疗。2013年10月28日,被告医生认为患者近日来有发热,复查肺CT提示右肺感染性病变,对比前片有明显增加,复查血常规及CRP均明显升高,且患有××,有长期服用激素史,目前右肺感染原因首先考虑××或肺结核,为明确诊断建议行支气管镜检查,但患者基础情况差,且左肺已全切,予加强抗真菌及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停氟康唑针,予四联抗结核诊断性治疗和伏立康唑真菌治疗。2013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患者突发胸闷气促、呼吸困难,指测氧饱和度60%,右肺呼吸音粗糙,闻及大量干湿性啰音,经高浓度吸氧、抗炎平喘、BIPAP辅助通气等处理后病情略缓解。2013年10月29日8时50许,患者在呼吸机辅助通气配合下胸闷气促明显,大汗淋漓,面色潮红,病情危重,经ICU医师会诊后转入ICU病房治疗,予无创性机械通气,但氧合改善效果差,考虑ARDS进展,病情恶化可能性大,经家属同意气管插管通气,予伏立康唑针联合亚胺培南抗感染治疗。2013年10月29日16:15,患者心率突然下降到30次/分,经抢救后恢复窦性心率,2013年10月29日18时10,患者心率再次下降至47次/分,血压监测不出,血氧饱和度监测不出,大动脉搏动未触及,立即行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18时44宣布临床死亡。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9日之间的住院费用共计2311.67元。2013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要求复印病历,被告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交给原告,未提供护理记录。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委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原告支付了4000元鉴定费。2014年2月26日,因原告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温州市医学会作出中止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
     后原告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组认为:患者王10年前左肺癌全肺切除,5年前因右肺放射性肺炎长期服用强的松片,伴有高血压、××史5年,患者自身存在肺功能差。
       ××患者因肺部感染入院治疗,经住院治疗病情尚稳定于××出院。于2013年10月15日门诊治疗三天,2013年10月18日在入院治疗;患者因长期××用糖皮质激素(为免疫抑制药物),致患者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抵抗力下降,容易感染(多种病原菌-细菌、真菌),且感染不容易控制。患者肺部感染病原菌复杂,医方选择抗生素(多种),间歇性激素冲击治疗。在抗感染效果差,且病情加重,选用抗真菌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期间予以预防性补钾(氯化钾不管使用2支,还××4支),符合诊疗规范,并无出现高血钾情况。患者最终因肺部严重感染,致氧饱和度下降,使用有创呼吸机并无不当,患者最终因呼吸衰竭、致心衰于2013年10月29日18点44分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王的死亡××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患者诊疗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不足:
1、患者××出院时肺部CT检查情况并无明显好转,患者出院时机有所不妥;
2、病史记录尚有不规范之处(患者要求出院,并无记录及签字;出具化验单不一致;治疗过程中要求家属签字方面);病史记录无出入量记录;
3、医方与家属告知、沟通方面有欠全面、仔细,使家属××患者的病情;治疗上困难,院方××考虑外请专家会诊;
4、医方抗痨治疗依据不足,使用药物及时机不妥,存在一定过度治疗。
患者王的死亡××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排除医方的不足与患者最后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约10%左右。被告支付鉴定费8000元。
       原告认为:1、原告不同意使用在纠纷发生时被告拒绝依法向原告提供的护理记录等复印的病历、至今未提供出院记录的病历、造假的病历、多处相互矛盾的和不符合规范的病历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收本次委托,违反规定;2、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明确告知须知和让原告领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申请须知等材料的程序,没有组织参加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程序;3、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依据不足。患者××否患有××、化学性肺炎、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鉴定意见书中没有提及,却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排除医方的不足与患者最后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约10%左右”的结论不对,依据不足,医方不××不足,××过错,××负完全的直接因果关系。患者的死亡与当天被告没有及时重视和得当抢救治疗直接相关,鉴定人没有作出鉴定。伏立康唑针的不正确使用,××致死不可排除的一个关键问题,伏立康唑针与利福平联合使用××错误的,与氯化钾、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等电解质同时滴注也××禁止的,与其他静脉药物在同一输液通路中同时滴注××禁止的,同时禁止用4.2%碳酸氢钠溶液稀释,低钙没有在使用前先纠正,而在滴注的同时进行加滴管滴加,××致命的,鉴定人没有对此作出鉴定。血气分析化验不一致××病历造假问题,不××一般的不一致。对使用××有创呼吸机并无不当”分析××没有依据的,选择使用有创呼吸机××常规,但对有创呼吸机的使用过程××否有过错没有作出鉴定。××选用抗真菌治疗符合诊疗常规”的分析××没有依据的。被告在患者病情恶化的情况下降低对病人的监护、检测、病情分析的程度,鉴定人没有对此作出鉴定。××患者因长期××用糖皮质激素(为免疫抑制药物),致患者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抵抗力下降,容易感染(多种病原菌-细菌、真菌等),且感染不容易控制”的说法××不对的。对选用××间接性激素冲击治疗”,鉴定机构认为这××常规,但对间歇性激素冲击治疗的过程××否符合规范没有作出鉴定。××治疗期间予以预防补钾符合诊疗规范,并无出现高血钾情况”鉴定分析××错误的。对氯化钾针剂在少尿等情况下使用的关键问题无鉴定。××患者最终因肺部严重感染,致氧饱和度下降”的分析××没有依据的。故申请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周月琴、尤剑达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出庭后就鉴定资质、鉴定受理情况、被告方存在的过错及参与度等问题进行了陈述。原告支付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500元。
 
原判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伪造病历资料,提出了数十个疑点,但被告在庭审中已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法院对被告的解释予以认可,认定被告提供的病历未进行伪造,但被告确实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编辑真菌检验报告单(对诊疗未产生实质影响)、未及时向原告提供病历复印、补签告知书等问题。患者王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享有××的义务。医学××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科学,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特点,诊疗行为××否有过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进行认定,由相关的权威部门做出鉴定,不能以一般人的认识代替专业性的判断。为此,法院委托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法院认为鉴定所需的材料具有真实性,故原告关于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违反规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王均参加了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听证会,而原告已在告知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视为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已向原告方进行了告知,原告王以自己未签字为由,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本案并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未规定参加鉴定的双方需由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告以此为由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面向全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机构,其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后,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王的病情后作出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原告虽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鉴定人员维持原鉴定意见,而原告并未提供确切、详实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即患者王的死亡××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排除医方的不足与患者最后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考虑被告除司法鉴定书所列出的不足外,还存在未及时向原告提供病历复印、补签告知书等问题,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
      一、被告乐清二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处理丧事的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3426.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