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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医疗事故律师 小儿肺炎死亡医疗事故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10 15:0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本院查明如下无争议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患者孟XX系二原告之女。2015年1月6日孟XX因咳嗽三日至被告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支气管××,1月13日因患者病情危急,拟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转院过程中,患者突然无心率,医院实施抢救后抢救无效,患者死亡。院方诊断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心率衰竭。经天津市儿童医院尸检报告诊断为1、重症××,2、肺水肿心率衰竭,3、败血症(累及肺、脾、心、肝、肾等重要器官),4、多脏器淤血(心、肝、脾、肾、脑等),分析:经尸检所鉴,患儿死因重症××、心力衰竭、败血症、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后二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孟XX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向本院提起医疗损害鉴定,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被告医院对患儿孟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天津市医学会经调查分析,给出了天津医鉴(损害)[2016]081号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根据现有临床资料,患儿入院时医方诊断为支气管××,诊断正确。
2.根据入院后临床及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重症××、心力衰竭、脓毒性休克(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3.患儿入院后一直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及雾化吸入等针对××的相关治疗符合治疗常规。死亡当天发生脓毒性休克时(感染性休克)抢救措施符合规范。
4.患儿入院后两次检查球蛋白降低,提示自身抵抗力较低,影响患儿疾病的预后。
5.患儿入院3天后在病情变化时,医方未给予复查胸片,住院期间未进行经皮血氧饱和度监测或血气分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病情严重程度的评估。
6.患方拒绝心电图、超声心动检查(有患方签字),也对医方对病情评估有一定影响。
鉴定结论为:患儿孟XX的死亡主要因素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但医方存在检查评估不足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比例应考虑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及损害程度,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就本案,孟XX之死亡的主因系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次因系被告诊疗过程检查评估不足,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比例。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XX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尸检费、尸体存放费用及转运费、死亡赔偿金210204.3元,退还医疗费押金839.1元;
二、被告天津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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