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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医疗事故律师 腰椎骨折椎弓根螺钉断裂医疗事故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10 14:5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原告诉称,原告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即于2010年8月2日在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手术。原告根据被告XX医院医嘱,于2011年6月1日到该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被告以腰椎骨折术后收治入院。2011年6月3日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作出骨折内固定钉棒系统取出术,造成原告左侧胸12椎弓根螺钉断裂,断裂部分残钉保留于椎弓根内无法取出。原告所做的两次手术均由被告XX院治疗。具有市三级甲等资质的被告XX医院应当严格依据诊疗规范和卫生管理法规履行治病救人的医疗职责,使用合格医疗器材器具,保证接受治疗的患者享受正确的诊疗减少病痛。但是原告接受被告XX医院的医疗服务导致断裂部分残钉保留于椎弓根内无法取出的医疗损害后果。
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受伤于2010年8月2日入住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实施骨折切开复位钉棒内固定术,椎管减医术。2011年6月1日原告到该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被告以腰椎骨折术后收治入院。2011年6月3日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实施骨折内固定钉棒系统取出术,术中发现原告左侧胸12椎弓根螺钉断裂,断裂部分残钉无法取出。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诉讼。
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为25%。2012年7月23日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XX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一处,误工日为一百八十日(180日),二次手术费约需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为25%。
原、被告对该鉴定书均不持异议,故被告XX医院应在其过失参与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25%为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63352.5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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