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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医疗事故律师 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医疗事故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09 18:4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XX之子刘XX于2007年8月1日23时30分,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107线XX市南环路路口101米处与张XX驾驶河北EWL028拖拉机(车主李相民,XX市中汪村)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2007年8月1日23时50分被告XX市中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刘XX拉到该医院救治,诊断为:1、面部挫裂伤;2、多发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3、闭合性腹外伤,合并实质脏器破裂伤;4、失血性休克。被告经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等治疗,后于2007年8月2日2时15分转院,于8月2日3时入住邢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腹部外伤,失血性休克;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血气胸;3、腹腔脏器损伤,肝脾破裂。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8月2日3时50分死亡。
2007年12月17日原告郭XX曾作为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本院,经调解,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郭XX丧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16万元,并已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2年3月26日,邢台市医学会做出邢台医鉴2012-00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向双方送达该鉴定书后,原告郭XX再次申请鉴定,后撤回申请。又提出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向原告送达(2013)沙法司字第33号交费通知书及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预受理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用,致使该鉴定未能进行。另:刘XX死亡后,原告夫妇一直与被告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并在2010年2月份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郭XX之子刘XX因交通事故在被告XX市中医院抢救,转入邢台市人民医院死亡后,原告曾诉至本院经调解得到赔偿。与被告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诸本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拒不交纳鉴定费用,主张被告XX市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责任要求赔偿,缺乏证据证实,目前,从该案中不能推定医患双方的过错责任,但考虑本案原告失去亲人的心理负担,被告XX市中医院应酌情给付原告经济帮助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市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X经济帮助款2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郭XX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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