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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09 16:0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医疗事故判决书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出生于1944年11月29日。2012年1月3日9时,,,因咳嗽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出具的处方是:头孢哌酮、丹参、参脉、氨茶碱(利巴韦林、入壶头孢)。××患者出现病情明显加重的状况,进行抢救;××患者心跳停止跳动,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为9102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另外,原告方支出死者药费91.82元,“120”施救费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在,,去世后向其近亲属告知有要求进行尸检的权利,也未能举证证明,,的死亡与其诊疗行为没有关联性及关联程度,所以被告应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满族自治县,,乡卫生院一次性向原告,,赔偿180981.82元。其中,死者诊疗费491.82元,死亡赔偿金9102元/年×12年二109224元,丧葬费42532元÷12×6=2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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