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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医疗事故律师 脑出血误诊为脑梗塞耽误抢救治疗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09 16:0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王XX 原有脑出血及脑梗塞病史多年,2008年12月28日上午王XX 发病,下午到XX 县医院治疗,被告的当班医生听取王XX 的病情描述后,没有给王XX 做CT检查(因XX 县医院和XX 县中医骨科医院的CT于2008年12月28日都在维修,不能工作),便安排王XX 当天15时住入被告的内科,医生根据王XX 的症状初步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用抗血小板聚集、活血化瘀等药物给王XX 输液治疗,后王XX 于21时30分许出现呕吐、昏迷、血压高等症状,于当天22时30分急转到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经邯郸市中心医院CT检查,医生诊断王XX 的病情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三期。在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9天后出院,但王XX 处于睁眼昏迷,不能从嘱的状态,于2009年7月23日死亡。王XX 在XX 县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383.06元。在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9天,支出医疗费67416.22元。王XX 的医疗费在XX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报销了26172.49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XX 县医院在对患者王XX 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2、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王XX 的损害后果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被告支出鉴定费6000元。
本院认为,王XX 原有脑出血及脑梗塞病史多年,2008年12月28日上午王XX 发病,下午到XX 县医院治疗,被告的当班医生听取王XX 的病情描述后,没有给王XX 做CT检查(因XX 县医院和XX 县中医骨科医院的CT于2008年12月28日都在维修,不能工作),便安排王XX 当天15时住入被告的内科,医生根据王XX 的症状初步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用抗血小板聚集、活血化瘀等药物给王XX 输液治疗,后王XX 于21时30分许出现呕吐、昏迷、血压高等症状,于当天22时30分急转到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经邯郸市中心医院CT检查,医生诊断王XX 的病情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三期。在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9天后出院,但王XX 处于睁眼昏迷,不能从嘱的状态,于2009年7月23日死亡。上述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综合上述事实,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鉴定费的承担,申请鉴定项目为两项,被告XX 县医院为存在一定过错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XX 县医院承担鉴定费3000元,原告承担鉴定费3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 县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XX 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122.36元;
二、驳回原告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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