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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医疗事故律师 输血后艾滋病后续治疗费可另行起诉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09 16:0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1996年2月9日,原告因腹痛到被告XX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 分公司职工医院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宫外孕”,被告XX 医院在给原告输血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原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本院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4)西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6)邢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确定原告所受的损失应由被告进行赔偿。2012年5月2日至2013年10月1日期间原告XX 分别于2012年8月6日至8月15日、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2013年3月12日至3月25日、2013年7月10日至8月19日,四次到北京地坛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及往返途中时间78天,门诊拿药18天,共计96天。误工时间从2012年5月2日至2013年10月1日共17个月。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2004)西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损害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二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二被告对XX 所受损害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艾滋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特殊原因,故对原告XX 此次起诉的要求,即原告2012年5月2日至2013年10月1日共17个月中发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1、误工费,原告XX 其身份为农业人口,所以应当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3564元/年计算,即13564元/年÷12×17个月=19216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计算,即50元/天×78天=3900元。以上共计26683.5元。原告提出对今后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年结算一次的请求,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被告XX 医院有营业执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XX 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此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 XX 分公司职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 误工费19216元、护理费3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共计人民币26683.5元。
二、被告XX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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