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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医疗事故律师 120救护车过错医疗事故判决书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09 14:3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2016年1月14日16时30分,两原告之子XX××其外公家突发疾病,家属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见急救车不能迅速赶到,为抓紧时间抢救孩子的生命,家属随即雇佣同村乡党的车辆,载着XX往医院方向行驶,××兴店公路与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相遇。120急救车当班人员未将患者第一时间转移至急救车上,急救医生也未对患者采取急救措施,而让家属自行开车送患者去医院救治。车到被告处后,XX市人民医院因停电,让患者去其他医院救治,后患者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经抢救,XX于当日17时30分之前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XX市人民医院××XX患病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以医院停电为××患者转院,不符合诊疗行为规范的规定,应对XX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柯咏生、原告郑环环人民币696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用3529元,由被告XX市人民医院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市卫生局《关于对XX反映问题的复函》中确认:“120救护车当班人员未将患者第一时间转上救护车,而是以救护车掉头需要时间,家属所驾微型车小,速度快为由,让家属自行开车送患者去医院救治,虽然当事医生解释其本意是××患者的抢救争取时间,但其处理方法不当,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患者家属开车去医院的途中120救护车工作人员得知医院已停电,工作人员有义务和条件引导患者家属车辆直接去有条件救护的医院进行抢救,但车到XX市人民医院后,才让患者去其他医院救治,××客观上延误了一定的抢救时间,故××此次诊疗活动中XX市人民医院存××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XX市人民医院关于其××救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XX未能提供诊疗活动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判判令医院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XX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30%责任与其××本案中过错比例明显不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XX户籍××农村,XX提供的患者外祖父郑俊操的反映信也能印证XX××农村居住生活,故上诉人XX关于XX户籍虽××农村,但经常居住地为上海,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处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上诉人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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