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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动脉瘤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医疗事故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1-10 20:3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7日,原告的近亲属韩XX因不慎被异物击中,于当日转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以“胸腔积液”收治入院,同日进行“胸腔闭式引流术”4月27日行右开胸异物取出术。之后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状态正常。同年4月30日被告为患者拔出胸腔闭式引流管,患者突然出现异常,经被告抢救数小时后死亡。为查清死亡原因,XX县卫生局委托邯郸市卫生局进行了尸体解剖病理鉴定,鉴定意见为“假性动脉瘤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被告XX县第一医院辩称,患者韩XX因胸腔异物后胸闷气短5小时入住本院,给予止血、输血后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向韩XX家属交代病情,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家属拒绝转院,经治疗病情渐平稳,行CT、胸片检查示右胸腔残留异物,家属多次要求将异物取出,经充分风险告知后顺利行异物取出术,后因无积液流出,常规拔出胸腔引流管。后患者出现四肢抽搐、意识丧失等症状,即行会诊抢救,终因病情危重死亡。县卫生局进行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为右锁骨下动脉假性动脉瘤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本医院在为患者韩XX的整个救治诊疗过程中,履行了应有的医疗程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患者死亡应属意外。根据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书,假性动脉瘤部位在右胸腔顶部壁层,是由患者外伤造成。造成原告受伤的金属异物由右锁骨上打穿至右胸腔中下部,患者在住院期间颈部伤口未显现出血征象,颈部解剖复杂,重要血管分布密集,位置隐蔽,手术风险高,不具备手术探查指征。患者住院期间进行过检体行CT、胸片等辅助检查均未发现假性动脉瘤。本院在为患者韩XX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违背诊疗操作常规,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本院愿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受伤是在闫合印预制板厂打工所致,死亡结果本身是混合过错,预制板厂赔偿与医院赔偿不应重复。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青岛城阳律师原告的近亲属韩XX在工作中不慎被异物击中,异物进八胸腔内,于当日转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步诊断韩XX病情为“右侧胸腔异物合并出血,失血性休克。”同日被告为韩XX进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同年4月27日行“右开胸异物取出术”。之后患者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状态正常。同年4月30日8时45分被告为韩XX拔出胸腔闭式引流管。韩XX于同日8时55分突然出现面色苍白,抽搐,烦躁、意识丧失,继而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清死亡原因,XX县卫生局委托邯郸市卫生局进行了尸体解剖病理鉴定,鉴定意见为“假性动脉瘤破裂急性大出血致死”。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且有XX县第一医院病历、邯郸市卫生局尸体解剖病理诊断鉴定书在卷为证。
关于被告在对韩XX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为韩XX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韩XX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对韩XX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韩X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70%。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提出了复核申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说明。之后被告XX县第一医院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主张韩XX死亡属意外,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县第一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XX各项损失共计154368.6元。
二、驳回原告韩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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