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医疗事故律师 村卫生所未量力而行 贻误病情致人死亡须担责
救死扶伤乃医生之天职,但也要量力而为,否则误人又害己。5月2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章和村卫生所赔偿死者谢长明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00元。
2012年8月5日上午9时许,72岁的谢长明突发头昏,其子随即将其带至离家最近的章和村卫生所治疗。该卫生所医师揭辉询问病情并测血压后,为谢长明开出三瓶高血压用药进行静脉点滴。前两瓶点滴过程中谢长明解小便一次,可当接着点滴第3瓶近1个小时后,谢长明家属见其小便失禁,呼之不应,经医师再次测量,发现血压收舒张压不祥。见状,谢长明家属打电话求助“120”,将谢长明送往县城医院。
后经县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并行脑CT扫描显示:脑出血量大。县医院随即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的可能,但谢长明家属放弃治疗。当日下午5时零5分,谢长明在家中死亡。后死者谢长明家属要求被告章和村卫生所赔偿,但卫生所认为其已经尽到诊疗义务,且用药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拒绝作出赔偿。为此,死者谢长明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章和村卫生所赔偿因谢长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32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委托,鉴定章和村卫生所在谢长明医疗行为中存在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过错,医方过错行为承担轻微责任,责任程度占2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章和村卫生所所用的药虽然与死者谢长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章和村卫生所应当知道限于自身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难以正确诊断死者谢长明病情,仍凭自己的错误临床经验,未采取针对性处治高血压危像措施,并未告知死者年龄较大属三期高血压头昏高危病人,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等情况,也未对如发生意外无能力抢救和建议转有条件医院诊疗等进行说明,因此被告章和村卫生所未尽到诊疗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死者谢长明的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并且在谢长明病危后,其家属放弃治疗,在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及过错大小的基础上,鉴定意见书确定章和村卫生所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和村卫生所在该案中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死者谢长明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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