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区医疗纠纷律师 ICU病房患者跳楼受伤 医院被判赔偿21万余元
患者在ICU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期间,因医院监护不力翻窗跳楼受伤,造成五级伤残。5月17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梁平爱华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假肢维修费等各项损失213000元。
2011年3月19日中午,家住梁平县云龙镇的农民刘某服农药甲胺磷后被送入梁平爱华医院ICU病房住院治疗,经解毒、补液治疗后原告病情缓解,但时有烦躁不安、胡言乱语的现象。3月22日凌晨刘某仍烦躁不安,两次挣脱约束带,经医生、护士疏导劝阻无效,于当日5时左右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使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剥脱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较重,刘某的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刘某以梁平爱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4511.8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梁平县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梁平爱华医院对原告刘某有机磷农药中毒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未查见医疗过错,但原告刘某在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时出现受药物性精神障碍引起的不幸坠楼事件,导致右下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的后果,梁平爱华医院存在对原告刘某意外防范监护力度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方未履行加强监护约定义务成为导致原告刘某方式坠楼事件和右下肢残疾的共同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农药中毒到被告ICU病房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好转,但存在情绪不安,以致2011年3月22日从ICU病房窗户坠楼,造成右下肢残疾。被告医院ICU重症监护室应具备比一般病房更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提供比一般病房更安全的就医住院环境。而其未尽足够的安保与看护义务,致使原告刘某跳楼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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