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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疗事故律师 医院未详细告知致患者尿血赔偿2.6万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7-30 20:1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病人到医院去看病,鉴于病人对医学的专业知识缺乏,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尤其是在进行手术治疗时,应向患者进行必要的告知。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2万余元的案件。
2010年7月17日,张某因外伤后右臂及右腰部疼痛,到丰县民族医院就诊。丰县民族医院以张某外伤致右肾裂伤、失血性休克、右桡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左耻骨上支及髋臼骨折、腹膜后血肿为由,将张某收入该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为张敏行右肾破裂修补术,术中为其置入了双J管。
2011年2月25日,张某发现其尿液中含血,遂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现张某体内的双J管因长期留置,导致双J管过期,致使其发生肾及膀胱结石,造成尿血。经治疗,张某花费近1万元。
后张某起诉丰县民族医院,经丰县法院委托,该案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手术以后未向其本人及家属详细交待留置双J管及后续处理,存在过失。患者后期发生肾及膀胱结石与双J管长期存留有直接因果关系,经用非手术方法治愈目前无不良后果,但增加了患者一定痛苦。最终认定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医方在其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丰县民族医院在对张某进行治疗时,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发生肾及膀胱结石、尿血等症状,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未按医嘱到医院进行复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综上,丰县法院遂判决丰县民族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2010年7月17日,张某因外伤后右臂及右腰部疼痛,到丰县民族医院就诊。丰县民族医院以张某外伤致右肾裂伤、失血性休克、右桡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左耻骨上支及髋臼骨折、腹膜后血肿为由,将张某收入该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麻下为张敏行右肾破裂修补术,术中为其置入了双J管。
2011年2月25日,张某发现其尿液中含血,遂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现张某体内的双J管因长期留置,导致双J管过期,致使其发生肾及膀胱结石,造成尿血。经治疗,张某花费近1万元。
后张某起诉丰县民族医院,经丰县法院委托,该案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患者手术以后未向其本人及家属详细交待留置双J管及后续处理,存在过失。患者后期发生肾及膀胱结石与双J管长期存留有直接因果关系,经用非手术方法治愈目前无不良后果,但增加了患者一定痛苦。最终认定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看医方在其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丰县民族医院在对张某进行治疗时,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发生肾及膀胱结石、尿血等症状,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未按医嘱到医院进行复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综上,丰县法院遂判决丰县民族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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