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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子拒付离婚赔偿案来看即墨离婚律师的辩护之道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5-04 11:1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从2009年至今,43岁的张先生和妻子的离婚官司已经打了6年的时间,曾经的夫妻五次对簿公堂,争议焦点就是11岁女儿的抚养权。妻子王女士提出,女儿是“借精”孕育的试管婴儿,和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孩子在世上唯一的父亲,因此孩子理应由自己抚养,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今年43岁的张先生称,两个人的孩子乐乐出生了。孩子出生几年后,夫妻二人不停出现纠纷,妻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其负责抚养,同时要求张先生名下位于万柳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面对妻子起诉,张先生以担心影响孩子为由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张先生也承认女儿系借精所生,但依然希望能够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张先生与女儿乐乐虽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二人没有血缘关系。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并对张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做出相应判决,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一开始,二人就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我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得归我。”张先生表示孩子自出生起就是自己父母白天黑夜地带着,并提出,妻子一审阶段提交的工资证明涉嫌造假,并希望法院进行调查。
庭审结束后,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与女儿的身世,因其小时候接触过一些有害物质,影响了成年后的精子质量。“虽然精子不是我的,但是从妻子怀孕到孩子出生,我都尽到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我毕竟是孩子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父亲。所以应该由我来抚养。”

男子承诺给前妻120万离婚补偿,却反悔并且拒绝支付该笔离婚补偿,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张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王某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据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其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其和王某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王某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王某称的帮助款,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王某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王某和张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张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没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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