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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期间一方离家出走该如何判罚抚养费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4-08 10:50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未离婚离家出走要给子女抚养费吗?刘某与罗某婚后育有一子,后罗某离家出走,刘某无力独自抚养孩子,遂起诉要求罗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对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孩子半年的抚养费3600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刘某与罗某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发生争执,罗某遂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此时孩子刚出生3个月,而家里父母亦年岁已高,丈夫刘某既要务工养家糊口,又要照顾孩子,无奈之下以孩子名义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妻子罗某负担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止,其与刘某未解除夫妻关系,也未放弃孩子抚养权,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用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孩子抚养费,应视为其也一直在尽抚养义务。
 
何芳与贺远离婚时,贺远出于恶意占有之目的,擅自支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并将该款转移、隐藏至他人账户,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贺远予以少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芳与贺远曾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经过2年的打拼共积累了8万元存款。何芳以感情不和向贺远提出协议离婚,因贺远拒不同意离婚,何芳一纸离婚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何芳突然发现贺远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8万元不知去向,遂依法申请法院调查该款的去向,并以此要求多分得上述共同存款。后经法院调查核实,贺远在案件审理前从乐昌市某商业银行私自取走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名下存款8万元,并将该款转存至其母亲的银行账户中。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亦是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亦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异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罗某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非是将抚养费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而是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即该方经济收益的使用权交由另一方用于抚养子女,鉴于罗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未定,关于孩子抚养费应以实际发生计算为妥,若罗某在判决之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可另行主张。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何芳与贺远离婚时,因贺远擅自隐藏、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转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共计8万元,其行为损害了何芳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贺远予以少分1万元的决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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