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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遗产继承律师 遗嘱无效情形:立遗嘱人不签字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8 21:0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屋留给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认苏晓梦拿的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房屋。 
  后经法院审理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可是却没有苏某的签字。对此,苏晓梦解释说,父亲当时身体不好,写字困难,所以就没有签字。但就是因为这一“签字”瑕疵,法院最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为由,没有确认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按手印代替。一旦进入诉讼,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否则就将像苏晓梦一样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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