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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莱西交通事故律师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09 17:04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一、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须满足下列要件要求:

  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

  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

       (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

       (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莱西交通事故律师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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