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纠纷 >

子女出资为父母购置的房产该如何继承?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04-22 19:5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案情】
 
  王某生育王大及王二两个子女。王大在县城为其父亲购置商品房一套方便其父晚年居住,由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并登记在其父亲王某名下。后其父过世,王大弟弟王二要求分割该房屋,主张享有该房屋一半所有权。
 
  【分歧】
 
  对王大出资为其父亲购置的该套商品房该如何继承,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王二一个人继承该房屋,理由是该房屋为王大一个人出资购买。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但王某为其父支付的购房款在继承时可作为父母向其所负的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房屋以登记为准,房屋归父亲所有,在继承时所有继承人均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情况下,按法定继承。
 
  本案中,王某并未立有遗嘱,对其财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分配。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而我国采取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论房屋出资情况如何,以实际登记人为准。本案中,王某的房屋虽然由大儿子王大全额出资购买,但由于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王大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只能认定该商品房是归王某所有,而王某与王大也并未有协议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另行约定,因此,对王某所有的该房屋,在其去世后,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分配。
 
  王大与王二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来说应按均等份额进行分配。但应王大出资为其父购买房屋方便其晚年居住,购房款可以认为是王某生前对王大所负有的债务。在分割时以王某的遗产进行清偿,若王某无其他遗产,可在分割该房屋分割时予以考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