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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行政诉讼律师 摩托车司机醉驾被吊销驾照 不服处罚起诉交管局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3 16:2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司机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他不但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还被交通管理局吊销了A2、E驾驶证。王某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广东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

  王某诉称,他是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时没有区分摩托车和其他车型,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2、E,交通管理部门只应取消涉案的驾驶资格而不能直接吊销其驾驶证,取消其所有驾驶资格。

  江门市交通管理局答辩称,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共有A2、E两种准驾类型,被告就本案事实对原告作出处罚是应吊销原告涉案的准驾类型还是全部驾驶资格。庭上,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被处罚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取消某一种驾驶资格,同时该条款中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被告结合原告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被处罚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取消某一种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本是驾驶资格的载体,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即取消了当事人的驾驶资格,即所有准驾车型一并取消,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目前对醉酒驾车并不区分机动车车型而直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是比较严厉的,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对醉驾空前严厉的惩处规定,体现出我国坚决遏制酒后驾车行为的决心,也意味着对酒驾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好地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酒驾的社会危害性日显突出,因此,在此提醒市民出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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