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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行政诉讼律师 珠海男子坐牢16年 再审改判无罪获赔157余万国家赔偿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5-08-03 13:49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何娟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坐牢16年的广东省珠海市男子徐辉,不久前被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今天赶赴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亲手将《国家赔偿决定书》交给徐辉,并当面赔礼道歉。据悉,徐辉获赔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572631.67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被告人徐辉见邻居女青年严某独自一人站在路口,即窜至严某身后,持砖头将严某击昏,乘严某昏迷之机将其强奸。当严某苏醒后呼救时,被告人徐辉又用一根电线勒住严某的脖子,致严某当场死亡。

   在最初的侦查阶段,警方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从而排除了周某的作案嫌疑。侦查人员带警犬赶赴现场时,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的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根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徐辉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就此案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广东高院经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将该案发回珠海中院重新审理。

   珠海中院重审认定,期间没有被杀害者生还、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强有力的新证据加入,而是依法综合该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中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认定被告人徐辉作案的证据不充分,按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徐辉无罪并释放。

   徐辉获释后,以其被无罪羁押为由,向广东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万元;赔偿其妻子和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

   广东高院立案后即刻派人了解徐辉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其家人的相关情况。同时,按照快审快结快赔的宗旨,52天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赔偿请求人徐辉申请赔偿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法赔偿徐辉人身自由赔偿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驳回徐辉提出的赔偿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

   徐辉获赔的具体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其妻女为何不能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在广东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中找到了解释。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00.69元。赔偿请求人徐辉于1998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共计丧失人身自由5843天,所以,徐辉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72631.67元(5843天×200.69元/天)。

   徐辉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是广东高院结合徐辉丧失人身自由时间,所受到的其它损害或者损失,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的决定。

   此外,徐辉提出的因错误判决造成其妻子、女儿精神损害,应赔偿其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受理的范围,因此,法院不能支持。

   法制网珠海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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