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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法院燃油补贴纠纷案出租车实际经营者胜诉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4-02-13 19:0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琳,男,汉族,身份证号。
被告:贾明,男,汉族。
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道口路17号,电话:84878517.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2012年燃油补贴1932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11日,原告与贾明签订鲁UT7833出租车承包协议,该车登记在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合同签订后,2011年前原、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包括每年的燃油补贴金被告也按规定支付给了原告,但到2012年,二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琳
年 月 日
本案经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23日做出(2013)北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2012年燃油补贴19326元。
原告:宋琳,男,汉族,身份证号。
被告:贾明,男,汉族。
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道口路17号,电话:84878517.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2012年燃油补贴1932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11日,原告与贾明签订鲁UT7833出租车承包协议,该车登记在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合同签订后,2011年前原、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包括每年的燃油补贴金被告也按规定支付给了原告,但到2012年,二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琳
年 月 日
本案经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审理于2013年12月23日做出(2013)北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1年12月份的燃油补贴金18349.99元、2012年燃油补贴19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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