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您的位置:主页 > 法治新闻 >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再审改判7年3个月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8-12-26 20:41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此前法院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无期徒刑;此次法院考虑年龄、危害性等情况作出改判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再审改判7年3个月
 
 
  昨日,刘大蔚案再审现场。法院再审改判刘大蔚无期徒刑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新京报记者 逯仲胜 摄
 
  据新华社电 25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7月,原审被告人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大蔚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对刘大蔚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该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读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宣判后,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就该案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新京报记者 王巍
 
  1 再审为何仍认定构成走私武器罪?
 
  QQ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刘大蔚知道行为违法,仍走私武器,具有主观故意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卖家购买仿真枪,并走私入关被查扣的事实。该批仿真枪经鉴定20支为枪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
 
  法院采纳的证据包括:侦查机关提取到的刘大蔚QQ聊天记录,刘大蔚曾与网友探讨交流关于仿真枪的材质、性能、杀伤力以及如何规避公安检查等,说明其对仿真枪的杀伤力和违法性有明确认知。
 
  根据侦查机关提取到的证据,刘大蔚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时,用“狗”代表枪,用“狗粮”代表枪弹;订购仿真枪后编造虚假提货人信息,并为规避被查处风险而与卖家约定自行向物流公司提货;当得知所购的仿真枪被查扣后,立即将用于联系提货的电话号码卡丢弃停用;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知道在国内购买仿真枪是违法的。因此,刘大蔚主观上具有从台湾购买仿真枪走私入境的故意,也明知自己所购仿真枪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仍走私进口仿真枪。
 
  综上,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仿真枪走私进境被海关查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有2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法院认定刘大蔚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2 再审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决定改判?
 
  综合考虑年龄、危害性等情况,且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作出改判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
 
  刘大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法定量刑幅度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次再审,福建高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改判考虑的具体情节主要有,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
 
  鉴于以上因素,法院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幅度上考虑,最后决定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为何没有适用两高最新涉枪批复?
 
  刘大蔚案2015年作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法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城阳区、即墨市两地百姓提供律师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