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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刑事律师 拖欠民工工资逾二百万逃逸躲避付薪构成犯罪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7-02-12 07:16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先后承包某国际社区A区9至13号楼劳务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王某未如数支付民工工资。2014年12月,该工地的民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投诉王某拖欠民工工资。
綦江人社局立案调查发现,王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45.2万余元。2015年1月27日,该局向王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接到通知后,王某仍未支付被欠薪民工工资,反而离开住所地前往贵州,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行政机关及被欠薪民工的寻找、联络。同年9月,綦江区公安局对王某开展网上追逃。2016年3月8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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