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律师 被指横店“招嫖” 霍建华起诉维权获支持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 (见习记者 丁 珈)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霍建华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网易公司与焦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判令网易公司与焦某某向霍建华赔礼道歉,网易公司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0元,焦某某向霍建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因网易网站“深水娱”栏目中发布有关H姓台湾男明星横店“招嫖”的文章,网络用户焦某某用网名“函数公”在新浪微博账户中对此进行节选后转发传播,并指明该明星为霍建华。霍建华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网易公司的涉诉文字是否指向霍建华;二、网易公司的涉诉文字是否构成以诽谤方式侵犯原告名誉权;三、焦某某的涉诉文字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四、如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如何承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中,网易公司的涉诉文字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霍建华与之直接或高度对应,从而理解该指向性传播被特意用来指称原告霍建华,因此,法院认定网易公司所发涉诉文字是指向原告霍建华。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其传播言论无法证真,故网易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进而认定网易公司传播的涉诉文字内容系虚假事实。网易公司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对霍建华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是对霍建华的诽谤,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害。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发布包含涉诉文字的文章之后,焦某某节选了部分内容,上传到其涉诉微博中进行再传播,其行为构成了对前述言论的转发。焦某某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霍建华的诽谤。焦某某与网易公司共同造成了霍建华名誉权的损害,故二者均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
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发表的涉诉文字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涉诉侵权文字与涉诉微博内容现已不复存在,法院不再判令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停止侵权。鉴于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关损害霍建华名誉的诽谤言论,势必给霍建华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酌情判定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在前述责任比例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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