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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南宁3摊主销售“硼砂猪肉”受审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8-05 16:5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新华社南宁8月5日专电(记者 何丰伦)为保持肉色新鲜度和“好卖相”,南宁市淡村市场的3位摊主在猪肉、猪排和猪脚上涂抹硼砂。公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这一案件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公诉人阐述了案件经过:伍某、覃某、黎某均为五一东路淡村菜市经营猪肉生意的摊贩。2015年11月5日13时许,伍某先是将硼砂放在手掌上,而后将其涂抹于销售的猪脚、排骨上。覃某销售的猪排骨、黎某销售的五花肉中,也检出了硼砂。当天下午,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分别从3人销售的猪肉中检出硼砂。
被告人当庭承认,工商部门多次宣讲硼砂危害,不许在肉制品中使用,他们之所以使用,主要是为了卖相好看。伍某承认,将硼砂涂抹于猪肉上面,不仅可以使猪肉的色泽变红、卖相更好,而且可以防止猪肉发臭引来苍蝇。如猪肉的颜色变白了,就涂抹在猪肉上面,如果猪皮发臭了,就涂抹在猪皮上。
根据食品安全法,硼砂为不能添加的有毒物质,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
公诉机关认为,伍某、覃某、黎某3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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