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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律师简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区别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6-30 12:37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不难区分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满足行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动目的、泄愤报复逃避追捕要挟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释放其亲友犯罪同伙,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为取回自已应得的财物。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量刑困惑。
 
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不同。对于绑架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凭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债务,从而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财物的那笔财物,则应定绑架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有对被害人的劫持控制,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而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为内容。在犯罪方法上,绑架罪常常表现为暴力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现为公开或半公开的扣押等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属单一客体。因为索要自已的财物,故谈不上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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