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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因父母离异患上少见病症 母亲至法院请求抚养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6-06 14:5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十五岁少女本应是在父母呵护下成长的花蕾,然而,中学生小静却因父母离异,长期随母亲生活,少与男性接触,患上了罕见的“恐男症”。无奈之下,小静的母亲潘女士将前夫秦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利于小静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由秦先生抚养小静。
庭审中,前妻的诉求让秦先生一时转不过弯来,因为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他害怕小静的突然到来会打破现在的和谐,他多次向法官表示坚决不同意抚养小静。考虑到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小静的成长和未来,法官积极征询小静本人意见。经了解,法官发现,虽长期与父亲分开,但小静特别渴望父爱,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希望跟父亲培养父女感情,缓解自己对异性的排斥心理,让自己今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潘女士和秦先生于1997年相识结婚,次年9月生下女儿小静,潘女士与秦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两人约定女儿小静由潘女士抚养,秦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为了小静的成长,潘女士一直没有再婚,独自一人抚养女儿,母女二人每月仅靠潘女士打零工收入的一千余元勉强度日,而父亲秦先生却在与潘女士离异后很快组建了新的家庭,并育有一女,对小静鲜有关心。与母亲相依为命十几年的艰辛加之父亲对其成长的忽视,导致小静心灵受创,与异性接触有限加之缺少父亲关爱,小静在与男性的接触中开始产生恐慌,进而排斥,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经诊断,小静患上了“恐男症”,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的缺憾,更为了让小静健康地成长,潘女士向法院起诉,忍痛将女儿的抚养权“割让”给前夫秦先生。

李某与杜某、崔某本系同学关系,杜某招呼李某、崔某等人到自家经营的某饭庄吃饭,在等待其他未到的朋友时,崔某见饭庄院内有燃放过的鞭炮碎屑,在其中发现了一个尚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遂将该烟花点燃,岂料该烟花引燃了院内的中草药堆,崔某、李某一起灭火。扑灭火堆后,三人一起往屋内走,崔某再次点燃一个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并推着李某的肩膀向前跑,李某回头看时,被飞溅的烟花碎屑崩入原告右眼致伤。后经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行玻璃体切割术。现李某右眼为硅油眼,需定期更换硅油。李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将崔某及杜某夫妇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小静已年满十五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且秦先生有工作、有收入,有抚养小静的能力,故法院判决小静今后随父亲生活,母亲潘女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
庭审中,自己愿意支付合理的赔偿,饭庄虽然自己家经营的,但当时饭庄并未营业,李某去就餐是免费的,故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且杜某对崔某燃放烟花的行为也进行了制止,即墨市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青岛城阳区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城阳刑事辩护律师、即墨离婚律师、即墨刑事辩护律师等服务。故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因在聚会时燃放烟花将朋友李某的右眼炸伤,崔某以及饭店老板杜某夫妇均被李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第一次燃放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引燃了院内的草药,应当引以为戒不再燃放。但其并未意识到危险,再次点燃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造成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杜某夫妇作为饭庄的经营者,对于受邀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李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并据此判决崔某除已支付李某的1万元外,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2330.51元,杜某夫妇按赔偿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84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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