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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 假“五常大米”侵犯原产地证明商标权被判赔偿8万元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4-25 19:55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新华社济南4月25日专电(记者王志)“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5年济南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山东临沂一家米业公司生产、销售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等字样的大米,且因没有证据证明大米来自五常市辖区,被法院判决侵犯“五常大米”的原产地商标专用权并赔偿8万元。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田越洋介绍,黑龙江省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及其文字及图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并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申请使用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被告山东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字样,最下方标有“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侵犯其证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由五常市大米协会所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大米的原产地。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大米来自五常市辖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恒达米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万元。

  田越洋说,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需要满足产品来自证明商标所标识的地区且品质符合要求、向证明商标权人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这两个条件,缺少上述任一条件,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均构成对证明商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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