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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坠楼房屋成“凶宅”没人敢租 房东索要“贬值损失”

作者:即墨律师时间:2016-03-11 19:32 来源:www.yuncelawyer.com

  老人从承租的楼房内坠亡,致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出租人将承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万余元。日前,通州法院受理此案。

  2015年5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自家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李某,房屋在12楼,租金为每月3600元,租期为一年。之后,李某与父亲一直居住在该出租房内。2015年9月,李某的父亲不幸发生意外,从房屋窗台坠楼身亡。2016年春节后,张先生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中介网站对外出租,因为有人在这里发生坠亡,房子至今未能租出去。即墨律师 即墨刑事辩护律师 即墨离婚律师 即墨律师事务所 青岛城阳律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城阳离婚律师 城阳律师事务所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随后,张先生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张先生在起诉状中诉称李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将房屋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使用,其父翻越1.5米高的窗台坠楼,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仍空置。

  张先生认为,李某对其父亲负有监管职责,对李某父亲在涉案房屋内坠楼具有过错,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陈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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